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勞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訴字第146號原告 鄭暐 訴訟代理人 周德壎 律師上列原告與財團法人台灣世界展望會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8,668元,惟按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原告於民國102年為被告解雇,時年51歲,距強制退休之65歲尚有13、14年,以此推算兩造間僱傭契約關係存續期間,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0之規定,最多以10年計。又原告每月薪資為85,000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200,000元(計算式:85,000×12×10=10,2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1,760元。然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二分之一,故先行徵收裁判費50,880元,扣除原告業已繳納之裁判費8,668元,尚應補繳42,2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勞工法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書記官廖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