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70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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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70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1706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梁麗麗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號
送達代收人送達代收處住台北郵政87之707號信箱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泰利李景元李亭 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李泰利、李景元、李亭言發支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日內補正債務人之確實人數及姓名、地址及請求原因事實、各筆請求金額及總金額,該裁定於102年8月13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2年8月14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依上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8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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