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6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遺產分割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632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訴訟代理人 謝翰儀 被告 李世宏
李燕青 李成恒 兼上列2人 李燕鈴 訴訟代理人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已於民國109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宣判前具狀撤回起訴,為依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4項規定,對被告送達撤回狀並予被告表示意見之機會,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亭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