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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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V;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五七號
具保人乙○○被告甲○○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四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郭錦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佳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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