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自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自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自字第一五七號
自訴人隆進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被告甲○○右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另定期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林俊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廣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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