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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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5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514號原告 楊川圳 訴訟代理人 羅行 律師被告 楊燕網
楊來進 楊再偉 楊至偉 楊惠斐 楊美玲 楊錦煌 楊錦江 楊錦山楊麗華 楊錦勝 楊錦賢 楊桂香 楊淑芬 楊淑玲 兼上一人 楊淑惠 訴訟代理人被告 楊淑真
林鴻森 林素銀 楊黃楊金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中關於「被告楊來進等二十人,如附圖所示C部分,142.54平方公尺」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楊來進等二十人,如附圖所示C部分,142.5平方公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玉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
書記官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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