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五九六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 東 亮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拾柒萬肆仟貳佰陸拾壹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柒佰肆拾伍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肆拾伍元,應補繳貳仟柒
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 存 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張 文 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