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0年度重簡字第59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簡字第五九六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 東 亮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貳拾柒萬肆仟貳佰陸拾壹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仟柒佰肆拾伍元,扣除支付命令聲請費肆拾伍元,應補繳貳仟柒
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陳 存 卿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書記官 張 文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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