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0年度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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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兼法定代理人  許文貞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鴻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
本裁定不得抗告。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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