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0年度訴字第2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兼法定代理人 許文貞 右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鴻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二十日下午三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法官彭政章本裁定不得抗告。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書記官樂嘉威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