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雄小字第六四О號
原 告 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送達代收人 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伍佰陸拾柒元,及其中伍萬壹仟陸佰柒拾元部份自民
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暨前開利息百分
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伍拾壹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郭慧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
所違背之
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
書記官陳孟瑩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