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一二八號
原 告 竹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山
訴訟代理人 陳國建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玖佰參拾玖元。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台幣柒萬參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聲明:
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事實摘要:
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八十八年三月間起任職於原告公司,負責業務及收取貨款
工作。俟被告於同年十二月底自動離職,且未辦理離職手續。且經原告查明後發
現被告於八十八年九月至同年十一月間為原告所收取之貨款計有新台幣(下同)
二十一萬六千九百三十九元,未交還公司,已遭被告侵占。為此爰依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