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新簡字第一四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00八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故買贓物,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述:甲
○○::再陸續持往台南市○○路○段「三二號」轉賣予 吳雅智 ,應更正為:台
南市○○路○段「三二七號」,及附表編號四之「MOTOROLA 3688
X 000000-00-000000-0」,應更正為:「MOTOROL
A 3688X 000000-00-000000-0」。
二、證據:1、被告甲○○於警訊及偵訊時之自白。2、並經告訴人臺灣E電訊公司
主任 鄧怡文 於偵查中指述歷歷。3、證人吳雅智於警訊及偵查中證述之情節大致
相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