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90年度竹東簡字第78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竹東簡字第七八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五三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
案吸食管叁支、挖勺壹支均沒收、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肆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關於「自八十九年十月起至九十年三月十六日止
」之記載,應更正為「自九十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九十年三月十六日止」外,餘與
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
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刑
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官彭政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樂嘉威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五  日
附錄論罪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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