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09號

聲請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相對人 張崇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法院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114年5月15日簽發之本票(本票號碼:02096)內載憑票交付新臺幣54,000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75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前於民國114年5月15日簽發,114年5月31日到期,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54,000元,未約定利息,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本票號碼:02096)。詎屆期提示後迄未獲清償,為此提出上開本票,狀請就票載金額及自到期日起至清償日止依週年利率6%計算之利息,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經查,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5  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