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302號
上訴人即
被告 徐茂朗
訴訟代理人 陳建宏 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告 胡雅莉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88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5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