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73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73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高子評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葉宇修

法官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子竣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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