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73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高子評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葉宇修
法官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子竣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73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高子評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葉宇修
法官陳藝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子竣
中華民國114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