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79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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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7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79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士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字第7782號、112年度執聲字第168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士騰犯如附表所示之罪而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開受刑人黃士騰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卷附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後,認聲請為正當,爰衡酌本件內部界限及外部界限範圍,並斟酌被告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手段及所侵害法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等,以及本院函詢受刑人對本件定應執行刑案件之意見,經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情,此有本院陳述意見表1份在卷可參,暨權衡其罪責與整體刑法目的及刑事政策之輕重,定應執行刑之刑度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孫藝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詩涵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年8月有期徒刑2年2月犯罪日期111年5月24日111年10月12日111年5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23136號等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10995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偵字第31374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18號112年度訴字第6號111年度訴字第2213號判決日期112年3月23日112年4月28日112年5月10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案號112年度上訴字第218號112年度訴字第6號111年度訴字第2213號判決確定日期112年4月26日112年5月29日112年6月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或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6461號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878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778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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