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95號原告 趙彥琛 (住居所詳卷)被告 賴金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796號妨害公務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鈴淑
法官蕭筠蓉法官陳政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4日
書記官陳佳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