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63號原告 吳思慧 訴訟代理人 陳乃慈 律師被告 陳俊偉 原告與被告陳俊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8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