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9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名登記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934號原告 張家豪 訴訟代理人 張弘康 律師
陳禛 律師被告 劉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1418建號建物所有權應有部分1/2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8,069元【計算式:(土地面積5,650㎡×公告土地現值57,211元/㎡×470/100000+建物課稅現值1,716,900元)×1/2=1,618,06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朱玲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