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822號原告 王水枝 被告 紀宥均 法定代理人紀 昱廷
鄭雅云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2782號判例意旨參照)。查原告請求本院112年度司執字第68188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民國113年8月23日製作之分配表,其中次序8及12被告應受分配之新臺幣(下同)40,000元、8,356,576元應予剔除,並分配與原告4,846,286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暫核定為4,846,28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0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張琬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日
書記官謝群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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