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上訴字第2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上訴字第276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艷娣 選任辯護人 魏廷勳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吳鴻選任辯護人 謝生富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100號,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王復生
法官張紹省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建甫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