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38號上訴人季橋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洪山 訴訟代理人 李季 被上訴人臺北市南港區胡適國民小學法定代理人 蔡舒文 訴訟代理人 徐鵬谷
邱政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5月25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14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周美雲
法官游悅晨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9日
書記官廖逸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