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北小調字第一九三О號
聲 請 人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全喜
代 理 人 林金堂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
管轄法院;又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前項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
項、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甲○○住所地係在基隆市○○區○○○路○○○巷○號九樓,依民事
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四百零五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盈如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三 日
書記官 馬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