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嘉簡聲字第五四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訴訟代理人 江英儀
相 對 人 法雅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淦龍
右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叁佰玖拾捌元。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
後,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前因給付票款事件,經本院八十九年度嘉簡字第九二九號
民事判決確定,應由被告即本件相對人負擔該事件之訴訟費用。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認為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
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盧鳳田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
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書記官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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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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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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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一千八百二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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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