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0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102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3樓之1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梅淑法官朱美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