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4年繼字第1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繼字第113號聲請人丙○○
3號乙○○民國74年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被繼承人丁○○生前最上列聲請人聲明限定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被繼承人丁○○(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八德市竹園里15鄰山下店66號)之債權人為公示催告。
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貳拾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聲明程序費用由聲明人負擔。
理由
一、按「為限定之繼承者,應於繼承開始時起,三個月內,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法院。」,「繼承人依前條規定呈報法院時,法院應依公示催告程序公告,命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報明其債權。」,民法第1156條第1項、第115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公告處,並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丁○○,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桃園縣八德市竹園里15鄰山下店66號,於民國93年11月7日死亡,而聲請人為其繼承人,茲開具遺產清冊,聲請限定繼承等語。
三、經核聲明人限定繼承之聲明,於規定相符合。本院爰依首揭規定依公示催告程序為陳報債權之公告,並限期命聲明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於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45元。
中華民國94年2月1日
書記官吳宏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