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附民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因殺人未遂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重附民字第八七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二年訴字第一0二六號殺人未遂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查其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法官劉嶽承法官林麗真法官胡宗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耀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