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票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司票字第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票字第631號聲請人釧宏鋼鐵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林明華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明忠 即泰明土木包工業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泰明土木包工業之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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