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20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2096號原告 林煒維 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 律師被告 林清流 上列當事人間間請求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按依原告訴之聲明之先位聲明第1項,經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43萬2000元(計算式:即(85.025+50.78)(註:
即土地面積)×40,000元(註:即公告現值)=5,432,000元),先位聲明第2項訴訟標的金額為131萬1780元,合計為674萬378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6萬7825元,扣除原告僅就先位聲明第2項所繳之裁判費1萬4068元,尚有5萬3757元之裁判費未據原告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繳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添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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