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拍字第35號聲請人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民權稽徵所法定代理人 黃昌宏 代理人 何政庭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劉宗倫 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請釋明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劉宗倫,應對納稅義務人太宇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欠繳營業稅稅捐及罰鍰,負清償責任之法律依據;或提出對本件相對人即債務人劉宗倫有債權且已屆清償期之證明文件影本(依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登記謄本為形式上審查,本件抵押權係擔保對債務人劉宗倫之債權)。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南投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