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4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46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景智選任辯護人劉嘉堯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景智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八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理由
一、本件被告洪景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製造第二級毒品罪,有羈押之必要,而依刑事訴訟法101條第1項第1、3款規定,於民國102年5月1日起執行羈押。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訊問後,認被告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罪嫌確屬重大,且被告有曾因他案經通緝始到案之記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有逃亡之虞;另其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2年8月1日起,予以延長羈押2月。
二、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 陳銘壎
法官吳永梁法官朱政坤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書記官曾靖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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