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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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16號上訴人 魏銀河 被上訴人 魏財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02年7月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02年7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
民事庭法官王萬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劉佩蓁中華民國10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