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57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57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被   告  林政雄 (即 林愛華 之繼承人)
被   告  林張英花 (即林愛華之繼承人)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2月22日下午2時8分在本庭第
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請原告攜帶契約正本並陳報林愛
華申請信用卡及貸款之各積欠款項細目資料。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林米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月30日
書記官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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