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抗字第16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抗字第1613號抗告人勝豐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英山 抗告人 黃英發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5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方彬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江怡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