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7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753號上訴人即被告勝豐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英山 被告 黃英發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貳拾壹萬陸仟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具狀提起上訴到院,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並駁回被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顯係提起全部上訴。則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萬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劉娟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書記官周慈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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