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催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679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凃旻佐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三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106年度司催字第679號│├─┬─────────┬───────────┬───────────┬────────┬────────┬──┤│編│發票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本票號碼│備考││號│││││││├─┼─────────┼───────────┼───────────┼────────┼────────┼──┤│1│沐鑫股份有限公司、│84年12月15日│85年6月23日│3,000,000元│││││ 王正仁陳玉枝 、張││││無記載││││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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