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救字第8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6年度救字第83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張居正 上列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事件,經本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106年度救字第83號裁定駁回,而提起抗告(中華民國106年11月3日聲請補充陳述意旨(狀))。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穎怡
法官林秀圓法官楊得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書記官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