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訴字第1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上訴字第111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智鈞 選任辯護人 何豐行 律師
楊安騏 律師 陳鄭權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4年度重訴字第36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陳德民法官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宜勳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