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38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哲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許哲維租用電信設備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38號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許哲維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許哲維租用電信設備之契約書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
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