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簡上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124號上訴人 簡連亨 被上訴人 許哲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8年1月3日本院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簡字第32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駁回)。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蓓
法官李嘉益法官王奕勛上正本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顏督訓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