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救字第2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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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救字第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救字第2號聲請人 尤榮福 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代表人 邱鴻基 上列當事人間監獄行刑法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在監執行之受刑人,於民國107年1月23日入監,在監生活所需均由親友接濟,實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爰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之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又聲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得由受訴行政法院管轄區域內有資力之人出具保證書代之。行政訴訟法第101條前段及第102條第2項、第3項定有明文。
三、本件聲請人以前開情詞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查詢聲請人之在監或出監受刑人資料表,並調取聲請人105、10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顯示,其於105年度固有新台幣(下同)000000元所得,惟入監後106年度薪資所得係4000元,核其經濟狀況尚堪認聲請人屬無資力支出本案訴訟之訴訟費用。故據上規定,聲請人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楊嵎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原裁定有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
書記官吳韻聆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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