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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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金上訴字第1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金上訴字第1618號上訴人即被告 方青山 選任辯護人 許崇賓 律師上列被告因組織犯罪條例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青山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拾月玖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方青山(下稱被告)前經本院認為犯刑法第201條第1項偽造有價證券、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加重詐欺等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2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等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9日執行羈押,至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止,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109年10月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黃小琴法官郭瑞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09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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