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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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8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845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旭明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執聲付字第3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旭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郭旭明前犯強盜罪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9年3月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6日法授矯字第1090154807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3月1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李釱任
法官崔玲琦法官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宗志強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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