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183號聲請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相對人丁○○
6號2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5月3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借款、票據、保證、損害賠償等暨其他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12,6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權利存續期間自94年5月30日起至124年5月29日止共30年,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之約定,並經地政機關於94年5月30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依上開約定㈠於94年5月31日邀同第三人丙○○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500,000元,借款期間則自94年5月31日起至114年5月31日止,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共分240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前2年利率按百分之3固定計息,第三年起依聲請人公司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百分之1.5浮動計息。㈡於94年5月30日第三人頡億有限公司(下稱頡億公司)邀同相對人及第三人丙○○擔任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5,000,000元,借款期間則自94年5月31日起至97年5月31日止,自借款日起,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共分36期,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固定計息。並均約定如未按期攤還本金或繳納利息時,除按上開利率加收遲延利息外,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加收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且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將所欠款項全部清償。詎㈠相對人僅繳款至96年2月28日,尚欠本金5,145,733元。㈡債務人頡億公司僅繳款至96年1月31日,尚欠本金2,352,530元及利息、違約金等迄未繳付,參諸上開約定,相對人所借款項即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授信合約書、授信動用申請書、台幣客戶基本資料查詢單、放款帳務明細查詢、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債務人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以上均為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96年4月16日新院雲民誠96拍183字第07737號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頡億公司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及債務人頡億公司,惟迄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敏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5月24日
書記官黎秀娟┌─────────────────────────────────────────────────────────────┐│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183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市││聚吉││56-8│建││11│27.00│10000分之175││└─┴───┴────┴────┴────┴────────┴─┴──┴──┴───────┴───────┴───────┘┌─────────────────────────────────────────────────────────────┐│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183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十│││││││││││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五││││││││││││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1│新竹市○○路│新竹市聚│鋼筋混凝│1│││││││││││1│陽台│4│平│全部│共用部││1│0│3段9號15樓之│吉段56-8│土造、16│4│││││││││││4││1│方││分:聚│││4│5│地號│層│4│││││││││││4││.│公││吉段10│││9││││.│││││││││││.││7│尺││54建號│││││││5│││││││││││5││1│││,權利│││││││3│││││││││││3│││││範圍:│││││││││││││││││││││││10000│││││││││││││││││││││││分之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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