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14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一四六三號
原告甲○○被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鐘雄 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年四月二十六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乙紙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瑜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廿六日~B法院書記官夏珍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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