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11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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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四四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被告乙○○十六日所為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一四四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證人、鑑定人通譯及其他非當事人受裁定者,亦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甲○○係被告 陳震浤 之妻,並非本院九十年聲字第一一四四號沒入保證金裁定之當事人或受裁定人,依前開規定不得提出抗告,其抗告為法律上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周明鴻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