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2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二六九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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