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票字第1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11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11579號聲請人大眾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田錨 非訟代理人 黃忠義王喆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昇汽車貨運有限公司蔡清宗鄭珍珠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本件相對人姓名(應與發票人相符)。中華民國101年9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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