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214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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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14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2148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富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智玲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杜裕 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
三、請釋明利息請求依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依據及其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四、請提出附件1.管理費催繳存證信函及附件2規約影本。中華民國101年9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