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496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棱斌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麗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履行契約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1年5月31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徐明鈺